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规程和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教代会提案工作评选表彰办法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工会财务收支和财产管理的审查,监督学校工会对国家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组织通则》和《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委)是代表会员对学校工会财务收支和财产管理的真实、完整、合法及效益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学校工会审计职权由经审委行使。
第三条经审委向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经审委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四条经审委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
学校工会委员会应尊重和保证经审委依法行使监督的职权。对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正确意见,应予支持和采纳。
第二章组织和成员
第五条经审委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审委委员名额一般为三至五人。
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应选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群众,热心工会经审工作,懂得财经政策,能坚持原则、求实公正、廉洁奉公的会员担任。为有利于代表会员进行有效的审查监督,委员中一般应包括工会干部、财会人员或审计人员和其他的会员群众代表。学校工会委员会主持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及其管钱、管物人员不得兼任经审委的成员。
第六条经审委设主任一人,负责召集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主持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经审委的任期与学校工会委员会相同。在任期内,如有成员出缺,由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补选。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工会委员会的同意,履行民主程序。
第八条经审委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工会积极分子参加审查工作。
第三章工作任务
第九条经审委对学校工会财务收支和财产管理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监督:
(一)工会经费收入、上解和支出预算的制定、执行和决算;
(二)与工会经费收支有关的经济、技术活动及其效益;
(三)工会经费专项基金的提取、使用;
(四)工会财产的安全、完整;
(五)工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
(六)国家财经法规、条例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的执行情况;
(七)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
第十条经审委有责任检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关于工会财务工作决议的执行情况,督促、审查学校工会定期向会员公布账目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对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对工会各项经费的收支和加强工会财产管理,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支持工会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模范执行财务制度、纪律,在财务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人员,建议会员代表大会给予表彰和奖励;防范、检查和纠正铺张浪费、私设账外账和私分钱物、贪污盗窃、侵占国家和工会财物等现象。
第十三条在学校工会组织机构变动和财务、财产管理负责人调动工作时,负责监督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章主要职权
第十四条经审委委员列席学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五条经审委有下列审查权:
(一)要求学校工会按时报送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文件资料,并听取汇报;
(二)检查学校工会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人员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学校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及时制止,并对已造成的损失提出处理建议;
(五)遇有阻挠、破坏审查工作时,有权采取封存账册、印鉴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意见。
第十六条经审委对学校工会和违反财经法纪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向学校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反映。
第十七条学校工会向上级工会报送预算、决算,向会员和上级工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时,预算、决算、报告必须经经审委审查同意。
第十八条经审委对审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向上级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反映。
第五章审查方式和程序
第十九条经审委主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查工作:
(一)定期召开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学校工会提出的预算和决算方案,听取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预算的调整和追加事项;
(二)对学校工会经费的收入、上解、管理、重大开支事项或会员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审查;
(三)对学校工会的经费收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状况,对工会财产的状况,进行定期的报送审查或就地审查;
(四)参加学校工会组织的财务大检查工作,参与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经审委进行审查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国家和上级工会的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对学校工会经济活动进行审查的工作计划;
(二)审查前,通知学校工会;
(三)审查终结,将审查结果、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报告学校工会委员会;
(四)学校工会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和执行情况向经审委通报;
(五)经审委与学校工会委员会在重大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应同时报请上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作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
第二十一条经审委实行集体领导制、民主集中制。讨论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决定问题时,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日常工作,委员各有分工,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学习、会议、审查、调研、计划、总结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经审委要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和定期征求会员的意见、要求,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依靠广大会员和积极分子做好工作。
第二十三条经审委应加强与学校工会委员会的经常联系,加强与学校行政、财务、劳资、审计等部门的联系,沟通情况,取得支持和帮助,密切协作,做好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校工会经费审查人员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政府和上级工会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度、规定,坚持原则,忠于职
守,秉公办事,尽职尽责,自觉接受会员监督。工作表现突出的优秀经费审查人员应受到学校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上级工会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度、纪律及对预算、决算的批复等文件,应同时发给经审委,经审委开展工作必需的工作时间、办公用品、活动经费等应得到保证。
第二十六条经费审查人员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工会章程的保护,任何人员不得给予不公正对待或打击报复。当发生这种错误做法时,学校和上级工会委员会应当进行干预,加以纠正,并对打击报复者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经审委公章的规格,与学校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规程由经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规程经过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教代会提案工作评选表彰办法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促进学校工作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为鼓励教代会代表提出高质量的提案、各单位认真组织提案征集工作、承办单位积极负责办理提案,根据《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和《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教代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我校提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每届(次)教代会评选“优秀提案”、“提案工作优秀组织单位”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等奖项。颁发证书等表彰奖励。
第二条优秀提案评选条件
(一)选题有代表意义,提案能够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难点问题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具有全局性和前瞻性。
(二)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所反映的问题真实可信,实事求是。
(三)提案建议和措施具有较强的科学性、针对性与可操作性。所提问题主题明确,内容完整,论据充分,学校职权和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可办理。建议和措施可操作性强,经办理已产生或预期将对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维护教职工权益、促进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四)提案格式规范,字迹端正,条理清晰,一事一案,一案一表,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表。
(五)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人和附议人积极配合、参与,得到提案承办单位和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肯定。
第三条提案工作优秀组织单位评选条件
(一)领导重视,开展提案的研讨并组织、鼓励代表撰写提案。
(二)提案撰写规范,内容明白清晰,具有代表性、可行性。
(三)代表参与面广,参与附议代表人数占本部门教代会代表人数50%以上;参与撰写提案的教职工人数较多,占本部门工会教职工人数50%以上。
(四)高质量提案数量较多,并有提案被评为“优秀提案”,或提交提案的数量名列部门工会前列,且有影响大、代表性强的提案。
第四条提案承办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一)尊重提案人对学校工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高度重视提案承办工作,不拖延推诿。在提案办理过程中,主动组织协调,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对落实难度较大的提案,想方设法创造条件克服困难去落实。
(二)主要领导部署、过问提案承办工作,提案办理工作机制完善。
(三)承办提案数量较多,提案办理认真负责,办理提案措施得力,讲求实效,注重质量,答复意见有理有据,说服力强,实事求是,提案人满意率高。
(四)通过承办提案,促进学校与本单位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办法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