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教代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结合我校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任职期间,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的、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学校有关部门处理的建议和方案。
第三条提案工作必须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办学目标,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促进学校的稳定与发展。
第二章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常设委员会(或校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和秘书若干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必须是教代会代表。提案工作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届中成员如需调整,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并经教代会常设委员会(或校工会委员会)确认。
第五条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照规定程序,做好征集提案的宣传和组织发动工作。
(二)负责提案的审查、立案,提出承办部门的建议方案,并报学校领导审定。
(三)负责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推动承办部门认真及时办理提案。
(四)向提案人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并征求对提案处理意见的反馈。根据实际需要,可组织提案人与承办部门进行交流或实地考察。
(五)在每次代表大会召开时,向大会报告提案的审查立案和办理情况。
第六条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负责提案的登记、整理、汇总、传递和归档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提案的征集
第七条提案的征集一般在每次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启动,由工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发出通知并确定起止日期。
第八条教代会代表必须以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提案的形成应建立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保证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提案由教代会1名正式代表提出,至少应该有2名正式代表附议。集体提案由教代会代表团提出,附议人人数应占本团正式代表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及以上。
第十条提案的要求
(一)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的原则,具有全局性或前瞻性。
(三)事关学校改革与发展全局的工作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四)涉及多数教职工切身利益,影响面较大的意见和建议。
(五)符合学校实际且属于本校和教代会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六)按规范填写提案表,可附页补充。要求字体工整,提案人及附议人须在纸质案卷姓名栏内亲笔签名。
第十一条提案的格式
(一)提案须一事一案。
(二)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1.提案案名,即要求解决的问题题目。
2.提案内容,即提案人应说明提出本案的原因、依据和情况分析。
3.建议或措施,即提案人应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措施。最好附可行性报告。
第十二条提案的提交
(一)纸质提案须提交原件,由提案人或附议人在规定时间内直接交达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及受理工作人员。
(二)对不符合有关要求或书写规范的,工作人员可暂不受理。提案人可按有关要求对案卷进行修改完善,在本届大会召开前再行交达。
第四章提案的审查与立案
第十三条对代表所提提案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审查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对征集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二)对已立案的提案进行分类,并按第二章第五条有关要求进入处理操作程序。
(三)遇提案事由特别重要或情况比较急迫的,可优先呈报学校党政领导签署意见后从速办理。
(四)在大会正式开幕之前,对不符合立案要求的提案,可发回重提。能够重新按要求规范重提的提案,应予受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内容涉及国家机密。
(二)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三)教代会职权范围以外的问题。
(四)学校职权范围之外的问题。
(五)为代表个人或他人解决的个别问题。
(六)不符合提案书写规范要求的。
第十五条对未予立案但有参考价值的提案,作为“一般性意见或建议”转相关部门参考。
第五章提案的办理
第十六条提案办理一般采用分类归口的方法。提案工作委员会
将准予立案的提案提交学校党政有关会议讨论,由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办理。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提案,应明确该提案的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根据实际确定重要提案由校长或党委书记督办。
第十七条提案承办部门收到提案后,应认真、及时研究办理提案,提案办理工作应当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并在校长签署意见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
第十八条提案办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
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需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协同办理的提案,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主办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承办部门应主动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可采取“见面会”、个别走访等方式听取提案人的意见,共商提案解决的办法,并征询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的意见。如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部门应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二十条对作为一般性意见或建议的提案,相关部门应予以直接答复。
第二十一条承办部门办理完结的提案应报主管校领导批阅,并根据主管校领导的意见,对提案人不满意办理结果的提案再予以答
复。已经办理完结的提案要注明承办状态:“已解决”“正在解决”
“列入计划,逐步解决”和“因条件限制难以解决”,并及时将办理结果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及时将承办部门的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诉提案人。提案人在收到办理意见后,应及时转告附议人,并将提案处理的满意度情况反馈给提案工作委员会,以便提案工作委员会督促检查,进一步做好工作。
第二十三条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
汇总提案的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向教代会作提案工作报告。同时做好提案的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教代会常设委员会(或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