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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8日 15:24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工会财务收支和财产管理的审查,监督学 校工会对国家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各级经费审查委 员会组织通则》和《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委)是代表会员 对学校工会财务收支和财产管理的真实、完整、合法及效益进行审查 监督的组织。学校工会审计职权由经审委行使。

第三条 经审委向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 闭会期间,向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经审委接受上级工会 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四条 经审委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独立 行使审查监督权。 学校工会委员会应尊重和保证经审委依法行使监督的职权。对工 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正确意见,应予支持和采纳。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五条 经审委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审委委员名额一般 为三至五人。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应选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群众,热 心工会经审工作,懂得财经政策,能坚持原则、求实公正、廉洁奉公 的会员担任。为有利于代表会员进行有效的审查监督,委员中一般应 包括工会干部、财会人员或审计人员和其他的会员群众代表。学校工 会委员会主持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及其管钱、管物人员不得兼任经审委 的成员。

第六条 经审委设主任一人,负责召集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主 持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 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 经审委的任期与学校工会委员会相同。在任期内,如有 成员出缺,由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补选。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要 征得上一级工会委员会的同意,履行民主程序。

第八条 经审委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工会积极分子参加审查工作。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九条 经审委对学校工会财务收支和财产管理的下列事项进行 审查监督:

(一)工会经费收入、上解和支出预算的制定、执行和决算;

(二)与工会经费收支有关的经济、技术活动及其效益;

(三)工会经费专项基金的提取、使用;

(四)工会财产的安全、完整;

(五)工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

(六)国家财经法规、条例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的执行情况;

(七)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

第十条 经审委有责任检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关于工会财务工作 决议的执行情况,督促、审查学校工会定期向会员公布账目和向会员 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对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的 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对工会 各项经费的收支和加强工会财产管理,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支持工会财务人员依 法履行职责,对模范执行财务制度、纪律,在财务工作方面取得显著 成绩的单位、人员,建议会员代表大会给予表彰和奖励;防范、检查 和纠正铺张浪费、私设账外账和私分钱物、贪污盗窃、侵占国家和工 会财物等现象。

第十三条 在学校工会组织机构变动和财务、财产管理负责人调 动工作时,负责监督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章 主要职权

第十四条 经审委委员列席学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五条 经审委有下列审查权:

(一)要求学校工会按时报送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 表和文件资料,并听取汇报;

(二)检查学校工会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 的文件和资料;

(三)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人员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 请学校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及时制止,并对已造成的损失提出处理 建议;

(五)遇有阻挠、破坏审查工作时,有权采取封存账册、印鉴和 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意见。

第十六条 经审委对学校工会和违反财经法纪的有关责任人员, 有权向学校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反映。

第十七条 学校工会向上级工会报送预算、决算,向会员和上级 工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时,预算、决算、报告必须经经审委审查同意。

第十八条 经审委对审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向上级工会委 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反映。 第五章 审查方式和程序

第十九条 经审委主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查工作:

(一)定期召开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学校工会提出 的预算和决算方案,听取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预算的调整和追 加事项;

(二)对学校工会经费的收入、上解、管理、重大开支事项或 会员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审查;

(三)对学校工会的经费收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状况,对 工会财产的状况,进行定期的报送审查或就地审查;

(四)参加学校工会组织的财务大检查工作,参与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经审委进行审查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国家和上级工会的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对学 校工会经济活动进行审查的工作计划;

(二)审查前,通知学校工会;

(三)审查终结,将审查结果、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报告 学校工会委员会;

(四)学校工会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和执行情 况向经审委通报;

(五)经审委与学校工会委员会在重大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应 同时报请上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作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

第二十一条 经审委实行集体领导制、民主集中制。讨论问题时, 应充分发扬民主。决定问题时,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日常工作, 委员各有分工,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学习、会议、审查、调研、计划、 总结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经审委要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和定期征求 会员的意见、要求,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依靠广大会员和 积极分子做好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经审委应加强与学校工会委员会的经常联系,加强 与学校行政、财务、劳资、审计等部门的联系,沟通情况,取得支持 和帮助,密切协作,做好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人员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 政府和上级工会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度、规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尽职尽责,自觉接受会员监督。工作表现突出的优秀 经费审查人员应受到学校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 员会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上级工会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度、纪律及对预 算、决算的批复等文件,应同时发给经审委,经审委开展工作必需的 工作时间、办公用品、活动经费等应得到保证。

第二十六条 经费审查人员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工会章程的保 护,任何人员不得给予不公正对待或打击报复。当发生这种错误做法时,学校和上级工会委员会应当进行干预,加以纠正,并对打击报复者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审委公章的规格,与学校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由经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经过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