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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9日 16:31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高等教育法、工会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依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集体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全校教职工,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条 校长应当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教代会应当支持和监督校长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的活动接受学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章 职权与职责

 

第六条 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
   听取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校区建设、学年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报告、重大改革方案、经费使用情况、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工作程序:
   1.校长(学校行政)将需要提交讨论的重大决策的目标、措施和依据等意向,向教代会、校工会通报,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收集信息。
   2.在起草《学校工作报告》或决策方案期间,教代会、校工会向校长反馈信息,同时在决策方案形成过程中参与意见。
   3.  《学校工作报告》 、方案(草案)形成后,在教代会预备会议召开前10天发给教代会代表。
   4.将《学校工作报告》或决策方案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审议。
   5.校长根据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修改报告、方案(草案),作出决策。
   (二)审议通过权
   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如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校内收益分配等原则和办法,岗位责任制方案,职称评审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重大规章制度、措施和办法,由校长颁布执行。
   工作程序:
   1.学校行政和教代会、校工会在方案制定过程中应通过座谈会、调查研究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了解群众意愿,在此基础上,对方案进行科学的论证,使方案准确、合理、科学,符合学校实际情况和教职工的意愿。
   2.将方案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审议通过。
   3.校长颁布执行方案。
   4.对有些一时难以把握或者教职工意见较多的方案,经过多数代表同意,可先试行,学校行政根据试行情况进行修改后,再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由校长颁布执行。
   5.教代会对已经审议通过的决策方案作出决议。其内容主要为:对行政管理方案进行客观评价;向校长提出全面实施所需要的建议;号召全体教职工为实现决策方案中提出的目标而努力工作。
   (三)审议决定权
   审议决定教职工校内津贴分配、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行使审议决定权的程序与行使审议通过权程序相仿。
   (四)评议监督权
   民主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可以向学校党委和主管部门提出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的建议。
   1.评议程序:
   教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行使评议监督权。民主评议干部工作由民主评议干部工作组实施。民主评议干部工作组由教师、职工、组织部、纪委监察处、人事处和校工会等若干人组成。
   2.评议内容:主要是干部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3.评议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干部的情况。
   4.评议形式:被评议干部向教代会述职,以各代表团为单位,在对被评议干部进行评议的基础上,采用书面测评形式进行评议。
   5.评议结果除报校党委外,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与本人见面,同时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及晋升的重要依据。
   6.教代会评议干部要形成制度。任期内要进行两次,民主评议干部应列入学校目标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 教代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协助党政部门推进学校的建设、发展和稳定,组织广大教职工团结一致,服务大局,勤奋工作。
   (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征集、整理和督促落实教职工代表的提案。教代会必要时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教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举行校情通报会等形式请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和听
   取群众意见。
   (四)加强教代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

 

第三章 代  表

 

第八条 凡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利的本校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由学校各选举单位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选举由选举单位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提交教代会筹备委员会审核,再由选举单位按选举程序进行。教代会代表须经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过半数通过方可当选。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受教职工和选举单位的监督。对于因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的教代会代表,教职工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照规定予以罢免其代表资格。拟被罢免的教代会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诉意
   见或者提交书面申请意见。罢免意见由选举单位书面报告校教代会工作机构,经教代会工作机构讨论通过后,提请校党委同意宣布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代会工作机构可提请学校党委同意撤销其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根据选举办法进行补选:
   (一)调离学校的。
   (二)退(离)休的。
   (三)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的。
   (四)其他依照有关法规不得担任教代会代表的。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校内调动的,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原单位一般不再补选代表。教代会代表调离本校或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单位应及时补选。补选代表经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确认,并报教代会工作机构同意。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依法行使职责,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教代会提交提案,并监督提案的落实。
   (二)对学校职能部门的工作提出质询。
   (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在教代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依法行使职责,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认真宣传和贯彻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和提案。
   (三)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宣传和切实贯彻大会决议,做好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做好群众工作,维护学校的稳定,促进学校的发展。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教代会通过全体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等形式行使职权。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第十六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分定期会议和特别会议。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确定征集提案起止时间,并将提案表印发给教代会代表。
   (一)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处理工作由学校工会或教代会提案工
   作委员会(小组)负责。
   (二)提案内容主要是针对学校改革与规章制度建设,教学,科研与学科建设,行政、后勤、管理,生活福利,校园规划、建设与综合治理等方面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提案应一事一案,一般由一个代表提出,两个以上(含两个)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名义集体提出。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等内容。
   (四)由学校工会和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审核提案。对学校有条件处理、又确需办理的提案,应当给予立案。属个人问题提案,不予立案。对未予立案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五)对立案的提案须提交校党政领导办公会议讨论,由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应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予以落实,对不能落实的要说明原因。
   (六)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办理结果必须及时通知提案人,并将登记处理结果的提案表交工会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当举行由学校工会委员会主持的预备会议。
   第十九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听取大会筹备领导小组报告大会筹备情况。
   (二)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或代表增补情况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四)选举本次大会的主席团和秘书长。
   (五)通过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持。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主席团由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和各代表团团长组成。教代会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主持新一届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代表大会。
   (二)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大会议题的审议意见。
   (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决议草案。
   (四)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事项。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教代会决议须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代表大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核实出席人数,与会代表须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
   (二)校长向大会作工作报告。
   (三)有关负责人向大会报告工作。
   (四)教代会工作机构就上次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情况、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联席会议或特别会议所决定的事项以及各代表团代表变动情况等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五)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对上次大会提案处理情况、本次大会提案征集情况和提交大会审议的提案向大会报告。
   (六)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进行讨论酝酿。各代表团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报告。
   (七)主席团听取各代表团意见后,安排对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八)根据需要,安排代表在大会上发言。
   (九)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学校有重大事项需提交全体代表大会审议或决定的,经主席团或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提议,可以由教代会工作机构召集教代会全体代表召开特别会议。
   第二十五条 作为教代会工作机构的学校工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对教代会负责,向教代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置提案审查、生活福利、教学科研、劳动人事、干部评议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在教代会工作机构主持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设置方案和组成成员由教代会工作机构提交教代会通过。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要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建立教代会代表巡视制度。遇到急需解决的问题,可以召开由学校工会委员会主持,各代表团团长、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等参加的联席会议,解决职权范围内急需解决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联合召开。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主要承担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并参加教代会联席会议。
   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二)协助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征集和整理提案。
   (三)负责教代会主席团、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等会议的筹备及会务工作。
   (四)负责教代会代表的宣传、培训工作。
   (五)协助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做好各项会议、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督办、协调、检查、反馈,以及会议材料的存档备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代表的人数及学校实际,组成若干代表团,选举产生一名团长及若干名副团长。每次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各代表团团长负责召集本团代表,讨论、审议会议议程、议案,酝酿、讨论大会的各项决议草案、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各代表团归纳整理本团的讨论、审议意见,向教代会工作机构(教代会第一次会议向主席团)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如有不完善或不准确之处,以《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及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和省总工会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代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